京城三大教授谈杨佳案审理:为司法辩护还是为法律代言
(戴 福
对于引起全国关注的杨佳袭警案件,我曾经专门写过几篇文章。虽然文章在各大网络论坛发表后,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切关注与讨论。但是,孰料好景不长,即被纷纷删除,甚至连本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博客也被悄悄关闭。
我为此曾非常愤怒质问阿里巴巴网站的管理人员,但是服务小姐告知我关闭博客是因为博客文章中含有大量违禁用词。于是,我又追问他哪些词属于禁用词,被告知诸如“杨佳”、“司法”、“官员”、“腐败”等都在禁止之列。我反问,究竟是什么部门确定的禁用词,按照什么程序确定禁用词,单方删除作者文章是否侵害言论自由,被告知阿里巴巴按照所谓的“网监部门”要求确定的关键词。我要求她们就非法关闭我的博客、删除文章给我发书面通知,以便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,但是她却毫不讲理地告诉我,“绝对不可能,就是这么做”。无奈之下,也只能作罢。
既然“杨佳”已经成为禁用词汇,即使写了也难以发表出来,所以对于杨佳案,似乎也就不想多说。何况,对于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质疑与批评,上海司法机关根本就是置若罔闻呢?今年10月2日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:驳回杨佳上诉,维持一审死刑判决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这样的判决结果,无论对于专家学者,还是对于普通百姓,都是在意料之中的。但是,社会对上海方面处理杨佳袭警案公正性的怀疑和批判,却并未因此而停止,足以说明该案的意义已经超出法律范畴,而更多的是案件暴露的深层次社会问题:诸如警察对杨佳的执法是否完全遵循了法律规定、杨佳向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投诉是否得到了回应与妥善处理、上海司法机关对杨佳袭警案的处理过程是否真正公正等等。但是,当媒体报道了国内三名刑事法专家对杨佳袭警案审理过程的看法时,我深为专家们处心积虑地为司法机关进行辩护感到羞耻。
赵秉志教授说,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,在案件起因上,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,被告人犯罪动机不很恶劣、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,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。但是,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,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,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。如果这样的结论是建立在闸北分局盘查杨佳时依法执法、文明执法,而杨佳无理纠缠上访的起因基础上时,任何理智正常、公道无私的人都能够接受。但是,杨佳案件的不同寻常之处恰恰就在于案件起因的扑朔迷离。从其杀害多名无关警察的行为来看,判处杨佳死刑本无可争议。但是审判机关不能因为杨佳杀害警察的行为罪大恶极,就有意无意地回避对案件起因这一事实的调查。也就是说,即便案件的起因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,作为重要的案件事实,审判机关也应当依法查明并有证据支持。因此,赵秉志教授的结论完全没有任何新意,实际上如果真的存在警察对杨佳实施了殴打、刑讯行为,且该行为的确给杨佳造成了终身残疾,在杨佳反复投诉而不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,我倒觉得杨佳的报复行为也不至于判死。当然,我们不排除有关部门是借赵教授之口,获得舆论支持的可能。
陈卫东教授认为,杨佳袭警案审理做到了程序公正,并对委托辩护、司法鉴定、公开审判做了解释。陈教授认为,杨佳对两审辩护人都同意认可,因而是合法的。但是,恰恰是在辩护人的选定上,究竟是否体现了杨佳的真实意思,尚待查实,因为两审过程中出现的诸如杨佳之母失踪、杨佳沉默不语等奇怪现象,足以表明杨佳精神可能存在问题。当然,无论杨佳在杀警时精神存在问题,还是在杀警后精神出现了问题,都将使得其对指定辩护人的同意变得没有意义。如果真是这样,理应由其父亲委托辩护人;至于公开审判,陈大教授罔顾媒体所报道的一审期间并未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事实,以一、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,二审旁听人数达130余人作为公开审判的例证,实在不知其是的确不知真实情况,还是有意闭目塞听。同时,对于引起社会如此广泛关注的刑事大案,对于决定杨佳生死存亡的重要裁判,没有作为证人的警察出庭作证,是否也属于程序违法之列,更被陈大教授忽略了。
当然,对于三大教授的观点,总会见仁见智。但是,令我感到疑惑的是:三位教授在杨佳二审被判死刑的当口,步调一致、众口一词地论证二审判决的正确性,究竟是单纯地以学者身份为法律代言,还是受到有关部门“邀请”,为司法机关进行合法辩护?
为此,有必要翻检三位刑事法专家谈杨佳案的新闻来源。这则新闻是10月23日新华网发布的,作者署名是新华社的记者杨维汉。但是,该则新闻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均告阙如,三位刑事法专家究竟是在怎样的场合发表看法,新闻并没有告我我们。另外,虽然网上搜索发现新华社记者杨维汉的诸多新闻报道,但是,在中国记者网上输入“新华社”记者“杨维汉”查询结果却是:查无此证!!!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能出现查询失败的情况:1、被查记者还未对本人记者证进行激活,这说明被查记者的个人资料还没有记入记者个人信息数据库。2、被查记者记者证已经失效。3、被查记者是假记者。
转自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3fcc25a90100b5sw.html
评论